二手房买卖怎样才能视为房屋交付
一、二手房买卖怎样才能视为房屋交付
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交易中的房产实际交付日期依据书面交付通知书上所载明的日期予以确定;若通知书中未列明具体日期的,则以提交钥匙给买方的那一天为正式交付日。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与接收期限执行,若是出现逾期交房或延迟收房等情形,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以便于妥善处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二手房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便是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如若该项手续未予履行,那么该交易便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始屋主。唯有当过户登记顺利完成并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之后,方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拥有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形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常见的违约情形: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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