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户口的人都有份吗
一、公租房拆迁户口的人都有份吗
在实施公租房的拆除行动中,并非每一位具有该租赁房屋户籍的人员均可享有征收补偿款项。
持有公租房所有权者,他们有权获取住房整体价值的赔偿金,而承租方则可获得迁居及重新安置所需相关费用的理赔项。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补偿资金能顺利地交付到真正拥有房屋产权的人士手中,拆迁理赔过程中,我们通常需要核对对方所持有的房产证明文件。
因此,若所涉及的房屋并无房产证明文件,如部分农村自建住房或所谓“小产权”房屋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可能会对拆迁补偿产生一定影响。
然而请注意,尽管如此,我们仍可先行确定拆迁赔偿的具体范围,以便后续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凡是被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物及在批准使用期内的临时建筑都应得到相应的赔偿款项;
反之,那些被划分为非法建造,且批准使用期限已过的临时建筑,亦即非法建筑,则会被排除在补偿事项之外。
因此,如若相关的房屋并无房产证明文件,首要任务便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非法建造。
如果该屋宇虽然缺少房产证明却并不属于非法建筑范畴的话,我们依然能够向有关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哪些人可有权分割
有权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人有三类:
1、公房承租人。
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2、共同居住人。
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3、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人。
一般与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子女关系,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给予托底保障补偿。《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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