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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流拍后房子怎么处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1 阅读: 108次

一、法拍房流拍后房子怎么处理

若在实地拍卖过程中无任何竞标者出价或竞标者所提交的最高报价不足以达到保留价格,届时在场的申请执行人均可提交申请或服从于拍卖过程中所设保留价格接收拍卖财产,并将该财产应用于偿债用途;

其次,针对第二轮拍卖依然未能成功售出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益,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之相关指引,人民法院有权将其作出估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它执行债权人用于抵偿债务;

再次,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对上述财产接受或依法无法实现交付用于抵债之目的,则需在60个自然日之内进行第三轮拍卖;

最后,如果第三轮拍卖再度因无人购买而告流拍,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亦未明确表示接受以此次拍卖的保留价获得该项财产,且法院仍未收到任何购买请求,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和冻结,如有需要,也可以采取其它执行措施,以免造成财物的闲置浪费,同时将该财产返还给原属所有人,仅作为该房屋可以实施其它执行措施的特殊情况除外。

此处房子是指不动产,当不动产通过拍卖方式成功交易或用于偿还债务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至买受人或承接人之日起便正式转移至买方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二、法拍房流拍后怎么办?

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法拍房是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案款偿还债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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