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
一、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
欲要成功向负责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房屋执行异议的申请,请务必满足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首先,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即查封)之前,您与出售方已经签署了一份依法成立、以书面形式呈现并且具备法律效力的买卖合同。
其次,在人民法院对该不动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之前,您已经合法地占有并使用了该不动产。
第三,您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或是在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之后,依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将剩余购房款如数交至执行机关。
此外,第四个条件便是您并非因为自身过错导致未能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值得关注的是,若存在因为您本身的原因而未能完成产权登记的情况,那么您将无法向执行法院提交房屋执行异议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什么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