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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0 阅读: 93次

一、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

现阶段,当事人房产执行中,有关法律最新条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具有对作为被告的那方当事人所持有的动产,已登记产权于其名下的不动产以及特定动产,以及其他各项财产所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与冻结之权力。

至于那些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相关辅助凭证,来核实它们的实际权益归属。

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听到有第三者声称持有或其名下已经做出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其他各项财产所有权,且该第三者以书面形式确认这些资产实际上属于被告当事人,那么人民法院也会依规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

妨害执行行为如下:

1、以无理纠缠、谩骂、拉扯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

2、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3、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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