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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装修归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0 阅读: 76次

一、租房装修归谁

关于租赁房屋时承租方所产生的装修费用应由何者承担的议题,需依据相关合同是否已明确约定而定,通常情况下,如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则依照合同条款执行;

如未载明,便需要通过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个别商谈加以决议。

下面将针对上述两大类情形进行详细的解析说明:

(一)合同订明双方责任义务如果在双方签署的合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装修费用的承担义务,那么就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行事。

(二)双方并未事先约定

1、出租方拒绝续租如果承租方提出的装修计划在未经出租方许可的前提下实行,那么装修成本理应由承租方独自承担。

原因在于承租方的装修行动是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且在没有获得出租方首肯的情况下,不具备向出租方提出分担装修费用的合法权益。

2、出租方确认续租若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已获得出租方的认可,承租方将负责支付相应的装修和恢复费用。

除此之外,如果没有特殊的协议或者文件作为补充,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所耗费的资金,只有其本人能够承担。

再者,常见情况是主体结构的装修归属出租方,至于随之老化的附属性设施则仍属于出租方。

若因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导致的屋内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的毁损,则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租房到期装修物归谁呢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

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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