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没有到期能解除合同吗
一、租房合同没有到期能解除合同吗
租房合同没到期能解除合同。但只有下列情况能解除,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1.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2.双方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能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解除合同。
二、房东是否能提前解除租房合同
房东与租客协商一致后,以及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情形时能提起解除合同,否则房东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房东提前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则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指以下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解除合同。当事人能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解除合同。
三、房子保全期间能签租房合同吗
一般而言,被法院保全了的房子不能出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或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期间无论是保管人还是当事人都不可使用该房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能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能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能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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