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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要付的“四金”分别是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20 阅读: 115次

一、买房要付的“四金”分别是哪些

买房要付的“四金”分别是: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四金”中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定金这是一种预合同履行的债权性担保,其他“三金”的具体含义如下:

1、订金: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

2、认筹金是在楼盘开盘之前提前开始预售,这个时候有意向的购房者需要先提前向开发商交付认筹金。认筹金主要是体现出购房者买房的诚意,购房者交付完认筹金之后,就会获得优先选房子的权利,还能享受一定的优惠。

3、诚意金经常出现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诚意金条款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现在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中的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住房公积金买房的条件是哪些

用公积金贷款来买房的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证件。

2、申请前连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时间不少于2年。

3、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的总价的30%以上(含30%)。

4、具有稳定的职业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者协议。

6、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三、购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哪些

购房定金与订金到底区别:

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买房要付的“四金”分别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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