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退房
一、商品房买卖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退房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退房: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拿不到产权证。
5.无法得到贷款。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7.房屋质量不合格。
8.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10.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
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目的。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退房: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拿不到产权证。
5.无法得到贷款。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7.房屋质量不合格。
8.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10.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
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目的。
二、满足什么条件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
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五)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什么情况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
出现下列情况了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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