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赠与公证能否反悔
一、房租赠与公证能否反悔
房屋赠与经过公证后,一般不能否反悔。
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赠与人有义务根据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赠与义务。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能否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但是《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能否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所以,房屋赠与公证后,想要撤销,应当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能否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二、现金赠与合同能否不公证
现金赠与合同能否公证,但是不是必须公证才有效。只要满足以下条件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否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但是经过公证的合同,赠与人不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否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赠与合同公证后能否撤销
赠与合同公证后不能否随意撤销,但是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否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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