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付租金房东可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迟延交付租金房东可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迟延交付租金,房东不可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到期未交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如果在出租人催告的期限到达后,承租人仍不予交付,出租人便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可不可以终止合同
租赁合同没到期的,不可不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不可以终止合同,如果单方终止的,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但是,《民法典》也规定了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不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房屋租赁合同可不可以提前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可不可以提前解除。
一、承租方的单方解除情形:
1、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方的单方解除情形: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三、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可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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