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租赁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争议解决方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等。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离婚时房屋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时房屋分割的规定如下:
1.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2.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当事人结婚前,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当事人结婚前,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5.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安置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哪些
农村拆迁安置房相关法律有:
1、定向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划拨、规定费用减免等有关的政策,
2、若有因为重大市政工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则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人是因此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其个人。
3、是因为房产开发等的因素而被迫要动拆迁的,则动拆迁公司会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者为安置人代理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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