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一、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是: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无效的;阴合同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是什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的内容认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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