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款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款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形是什么
购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的,可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1、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因质量或结构问题、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由售房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购房人因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房产测绘中心确认的预测绘和实测绘报告;
3、因售房单位的责任,超过约定期限1年内未办理登记,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4、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无力偿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需提交贷款机构出具的证明;
5、售房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具体房屋信息录入错误;购房人在所购项目中换购房屋,要求更正合同信息的,需提交新签订并备案的合同;
6、购房人因出国留学或定居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护照和留学、定居许可证明;
7、购房人(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8、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怎么去应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第一,合同双方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遵循“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避免“霸王”合同发生的第一步;
第二,购房者一定要学会理性购房,不要冲动、盲目;
第三,应当在签署前识别出“霸王条款”,比如免除中介机构责任、加重买卖双方责任或排除买卖双方主要权利的,都属格式条款。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霸王条款”,就要第一时间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其删除或修改。
第四,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存在“霸王条款”,可以与中介机构沟通,协商解除已签订的合同或另立补充协议,对“霸王条款”进行修改。
最后,如因”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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