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签合同是否要按手印
一、买房签合同是否要按手印
买房签合同不一定要按手印,合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也是可以的。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签字或盖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房东不续签合同是否合法
房东不续签合同合法。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房东有权不续租。
如果房东有继续出租的意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比其他意向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优先承租权的适用的前提和条件如下:
第一,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
租赁关系是优先承租权产生的前提。
第二,出租人继续出租该房屋。
虽然民法典中的规定并未对出租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明确要求,但是从合同的缔约应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本前提来看,承租人要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前提,需是出租人有继续对外缔约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出租人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人的优先缔约权无从谈起。
第三,满足“同等条件”。
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利益,优先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
同等条件可以参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相关规定,即相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但还需注意出租人在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用虚拟高额价格、严苛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规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情形。
第四,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为避免法律关系长期悬而未决,保护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应存在时间限制。
同时,为保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能够主张权利,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签合同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电子合同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有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就是有效的。所谓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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