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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甲方收回房屋该要如何维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7-06 阅读: 108次

一、租赁期间甲方收回房屋该要如何维权

租赁期间出租人要收回房屋,属于违约行为,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房屋租赁合同对方违约该要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可以分为出租方违约以及承租方违约两种情况,我们分别讨论。

(1)出租方违约,一般有这样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出租方反悔不出租房屋,或者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则承租方有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继续租赁;

如果被强行退租的,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则要赔偿承租方实际损失,包括装修折旧、可能的收益损失等等,但这些都需要举证。

二是如果出租方拒绝维修的,则承租方有权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费用。

(2)承租方违约,则可能有这样两种情况:

一是延期支付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要求继续支付租金,甚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是承租方提前退租,出租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或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支付租金。

如果承租方没有履行解除合同手续的,出租方可以要求继续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是否能退租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是有权退房屋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4、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

5、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6、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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