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有哪些
一、租赁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有哪些
租赁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情况有:
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租赁物有质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如下:
1、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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