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的效是什么
一、二手房合同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的效是什么
二手房合同无效的,违约条款也无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但是,违约金条款不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条款。
因此,如果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满足什么条件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
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五)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以下内容:
1、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房屋信息,包括位置、装修及附属设施;
3、房屋质量、价款;
4、履行期限;
5、履行地点和方式;
6、检验标准和方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有以下几种情形,否则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约定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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