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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可以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6-18 阅读: 127次

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可以么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同意解除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对方不付房租可不可以解除合同撬锁

租户在租赁期间内拖欠租金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能直接私自撬锁。房东有权从押金中扣取租户应当缴纳的租金,扣取的数额应相当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房东通知缴纳房租履行催告义务后仍未交付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不报警直接开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房东可以在报警后,让警方协助开锁。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出租的房屋,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没有按期缴纳房租,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开锁,直接开锁的行为构成侵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付房租合同并不产生合同自然解除的效力。承租人有按照租房合同的约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如果合同约定有违约金,还可以主张违约金。合同解除只能原资源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或者是一方行使解除权后解除。

上述所说的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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