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用书面形式签订
一、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用书面形式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是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的,如果合同的租赁期限因此而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房屋租赁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不是本人签字的,如果代签人是经过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则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如果代签人没有获得委托授权的,则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合同事后经过了当事人追认的,则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没有经过追究的,则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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