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情况有什么
一、承租人可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情况有什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
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房屋转让协议和租赁协议有什么不同
房屋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都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其中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使方式不一样。房屋转让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租赁合同是所有权人出让使用权而获得一定租金的行为。前者物权会发生变动,后者物权不发生变动。一般,租赁合同会写明租赁期限、租金等方面的信息,并且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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