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租房承租权不可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学基层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能描写的并不是特别的透彻,所以产生了一些误解,比如说有一些人在生前所居住的办公室属于公产房,也就意味着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是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死亡的情况之下,继承人是不能够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够继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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