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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4-10 阅读: 220次

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如果当事人约定可以出租的,那么是可以出租的,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能出租。因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有几种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继承获得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可能会丧失权利。

三、居住权可以保障终生居住吗

可以。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为其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即告消灭。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另外,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用益物权之章,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效力,而租赁是债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承租人无权干涉居住权人行使权利。

四、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

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

(1)居住权期限届满;

(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因居住权一般为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故对其做出了不得转让和继承的限制性规定。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无偿设立作出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4、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房改房的,还应当经原房改房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5、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首先要看是否有约定,若约定可以出租,那自然就能出租给他人,否则一般是不能出租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居住权的消失,也只能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居住权到期,一种是居住权人死亡。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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