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刘先生从八十年代就开始在房管局下属的供暖公司工作,由于一次工伤,刘先生一直病休在家,2001年房管局给职工提供福利,只要是房管局职工都鼓励以一定的优惠价格购房。
但是这个消息没有任何一个人通知刘先生,2003年刘先生才知道这个消息,后刘先生多次找领导解决分房问题,局领导说房屋已经认购完了,没得可买。
后来在刘先生的多次协调下,直到2011年供暖中心主任找到刘先生,说单位在永安里有一个简易平房,你要不要。
如果要先刘先生一想也可以,就同意了。
事后刘先生把房屋进行了装修。
而且单位领导还让刘先生补了一份分配房屋申请,但该申请书房管局盖章后,供暖中心领导说过几天再给刘先生。
随后供暖中心副主任让刘先生交纳一年的房屋管理费,刘先生不同意,因为别人都是月交,为什么我是年交,由于此事与单位发生纠纷。
2013年8月刘先生接到单位起诉他腾房的法院传票。
拿到传票后,刘先生很担心,毕竟自己确实没交房屋管理费,也问了一些律师,都说他官司赢不了。
刘先生听朋友提起王晓营律师比较擅长打房产类官司,以前也帮他这位朋友打赢过官司。
办案思路及心得刘先生在朋友的引荐下与王律师见了面,王律师仔细询问了案情,看了刘先生提供的材料,尤其是王律师看到房管局的起诉状的案由是侵权纠纷时,王律师似乎已经胜券在握了。
首先刘先生是房管局下属单位职工,这个房屋刘先生不是撬门破锁进入,而是单位因刘先生没有分到房屋的一种补偿,这本身不是侵权行为。
而且本案当中最为关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本案核心就是要证明刘先生能够居住涉案房屋是单位分的房子,而不是擅闯民宅。
由于单位领导并没有给刘先生任何书面文件。
王律师让刘先生回忆,单位把局里同意分房的通知从刘先生手里拿走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刘先生说有,有好几个人呢,而且这些证人我都能找来。
而且我后来在找领导交涉此事时,还把领导说的话录音了,领导也认可这房子是分给我的。
有了这些证据,王律师更加有信心了。
庭审现场开庭当天房管局一方的代理人果然一味强调是非法侵占,是侵权,这正中王律师下怀,王律师提交了刘先生的工伤证、工作证,证明刘先生是单位职工,又提供了2001年房管局分房的通知,以及供暖中心曾经因刘先生分房问题给局里打的报告,再加上证人证言以及录音,形成一系列证据链。
最后法官的天平也产生了倾斜,法官问房管局,你说对方是侵权,你们有证据证明是撬门破锁吗,你们是否报警。
房管局一方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判决的结果已经很明显了,最后刘先生拿到了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虽然原告后来又上诉到第三中院,二审也是毫无悬念的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裁判结果能够打赢这场官司虽然跟王律师的精心设计和准备分不开,但是原告律师选择的案由也是致命的错误,因为侵权案件必须有非法侵占的事实存在,原告完全可以说本案是公房租赁合同纠纷,由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就是一个不定期租赁,出租人随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更何况刘先生根本就不交房租,而且刘先生名下还有一套房屋,完全具备腾房的条件。
因此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诉讼案件的案由必须选择正确,否则就是满盘皆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