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物业纠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后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可能会强制执行。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业费是按月交纳还是按年交纳,一般认定应该按月支付,比如3月份的物业费应该在3月底之前付清,如果没有支付,物业公司履行了催告程序也就是通知业主来交物业费,业主还是不交物业费,就可以起诉了。
但是一般物业为了和业主保持良好的关系,都不会差几个月就起诉的,会及时通知,如果业主表示要支付,物业公司都不会起诉的。
实际生活中发生物业纠纷较多的要么是业主接了房就没交过物业费,要么就是物业公司撤场也就是换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才会起诉。
业主不得无故拖欠物业费。
理由如下:
(1)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在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这一法律关系中,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是提供物业服务,权利是收取物业服务费;
业主的义务是交纳物业服务费,权利是享受物业服务。
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除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业主可拖欠物业费的情形,否则业主不得拖欠物业费。
如果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不但可追讨物业费,还可按合同收取滞纳金。
(2)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民法典》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决定的。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但包含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还包含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而物业管理恰恰是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务。
对这部分的管理和服务需要业主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因此,业主不得不履行这一义务,即使其放弃自己的权利。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即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是,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是对共有部分而非业主户内的专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务,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做到排除个别业主享受物业服务。
业主欠费,就是搭便车行为,侵害了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整个小区的利益。
可见,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是违法的、不合理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为小区的业主的话,其实物业与业主之间往往会有很多的分歧,希望大家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收集好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