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一、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二手买卖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属于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买二手房需要审查哪些事项
1、权属审查。
二手房买卖业务,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
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共有财产审查。
共有二手房,应当审查有无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4、权利限制审查。
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
5、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
若有,要审查有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手房买卖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所以二手房买卖属于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