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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能否以行政处罚形式撤销房产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1-03 阅读: 209次

一、房屋登记机构能否以行政处罚形式撤销房产证

房屋登记机构不能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撤销房产证。如果房产证是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并且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产权证注销流程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2、登记机构通知簿载权利人提出申辩意见(需将撤销登记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随通知一并寄送);

3、收到簿载权利人的书面申辩材料,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让其对申辩意见发表意见;

也可经审查,直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

4、登记机构向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并通知簿载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交回产权证;

5、簿载权利人不交回,登记机构登报公告权证作废。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房屋登记机构不能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撤销房产证。

如果房产证是非法取得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收缴,并且对违法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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