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有哪些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房屋中介机构的承担责任的种类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没有按约定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中介按约定从事中介活动时,支付了必要费用的,中介可以按缩印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