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什么?
(1)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和环保)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作为《建筑法》和《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开始实施。《质量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本文进一步阐述了《合同法》第279条,从而使《建筑法》中无法明确定义的验收主体最终确认为施工单位。
(2)竣工验收记录表
一些主要城市制定的当地法律法规已明确将《竣工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先决条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
(4)建设单位签署的质量保证书。
(3)商品房面积的最终测绘已经完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项目进行测绘,测绘结果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5)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畅通,与施工现场有明显的边界隔离设施。
法律条件见《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占用条件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但必须保证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畅通,与施工现场有明显的边界隔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