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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刑事预查封有什么影响?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5-20 阅读: 580次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刑事预查封有什么影响?

1、被查封的房屋不允许交易,但可以继续使用

查封只是不允许对该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影响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使用人正常使用房屋。

2、被查封的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后,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不能继续使用房屋

房屋被查封后,要看查封房屋的相关诉讼后续结果如何,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败诉,房屋被强制执行,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就不能再继续居住、使用房屋了。

3、被查封的房屋,不影响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

如果是房屋的承租人,房屋被查封乃至之后被法院强制执行,由第三方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影响承租人继续承租该房屋,只不过承租人需要向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等费用。

4、被查封的房屋,不影响既有的抵押权

如果该房屋在被查封前已办理了抵押,该房屋被查封后不影响其既有的抵押权,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要求处置该房产并优先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二、刑事案件查封房产移交法院后有争议的最后怎样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后,房产不能转让和抵押。被告有权利不到现场处理,但是法院如果最后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可能会涉及到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的风险。

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因为现在出台了拒不履行判决罪!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2、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4、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在签署合同时需要购买人明确房源是否正规和房屋买卖是否合法,可以减少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的情况。解除买卖合同和预查封对于房主来说都不是好事,预查封的房子所有权暂时属于房主的,在已经被查封之后就不属于房主,而是交由其他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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