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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2-11 阅读: 992次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原告:XXX,性别:X,民族:X,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 实际经营地: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XXXX元(办理分期的写首付金额,全款的写全款金额)。

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XXX元(总房款×5%)。

4、被告自XXXX年X月X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利息,(首付×%÷365天)【贷款业主适用】。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贷款业主与银行另签过贷款合同的,可同时将银行列为第三人。

事实与理由:

XXXX 年X月X日,原告就购买位于XXXXX-X#住宅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事宜与被告签订了《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 “《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XXXX元,首付款为XXXX元,其余XXXX元采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XXXX年X月X日,原告与X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正式还贷。截至起诉之日止,原告已还贷XX期,共还款XXXX元。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上述《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于XXXX年X月X日前交付诉争房屋,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原告全部已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截至今日,被告亦未履行交房义务,并对原告的退房要求不予配合,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月X日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是由包括哪些?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3、商品房套型误差:

4、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

6、商品房质量问题。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如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延期交付房款的,卖方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是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如果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数额的,就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不主张解除合同的,在主张违约金过后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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