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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使用费是多少?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2-11 阅读: 960次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使用费是多少?

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如开发商存在以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房屋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房屋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的情况,购房人的索赔权要由购房人先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10、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针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首先双方在进行签署合同的时候就需要进行相关的约定针对于双方之间如果有违约情况产生,如何进行处理。如果双方针对于赔偿措施协商不下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由法院来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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