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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0-20 阅读: 452次

一、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购买商品房要注意的事项:

近年来,房地产项目不合法的投诉是一大热点,核实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保证五证俱全,是挑选房屋时要特别关注的。这“五证”包括:

(1)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开发商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障);

(4)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国土部门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为了明确开发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让土地,购房者应重点审查下列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缴纳地价款的有关凭证。

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有: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及缴纳情况,投资开发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

应特别注意的是:

(1)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

(2)土地证上应加盖“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如果土地证上加盖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则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缴足地价款。

(3)土地证不得擅自涂改。

(4)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和开发商的名称相一致。

如果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卖家已经以更高的价格把这套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在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买家肯定是可以让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的,如果不是这种状况,出卖人无缘无故的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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