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么?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么?
不适用。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上明确说过:土地权是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个人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既然个人无法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就谈不上租赁或是买卖了。一般房屋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客体范畴
从语义来看,买卖不破租赁的客体是租赁物,但是,租赁物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但动产应为不可替代的非消耗物,或者以可消耗物为租赁物的,只能用于为特定目的的使用,例如用于展览。第二种观点是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不对租赁物做限制。第三种观点是只能是不动产,例如房屋、船舶、土地使用权等。其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纵观各国立法,倾向于将客体限定于不动产。德国民法571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的土地在交付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其所有期间因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第580条规定,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关于土地租赁的规定,也适用于住房和其他房屋的租赁。日本民法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实行登记后,对以后就该不动产取得物权者,亦发生效力。王泽鉴先生论述,“外国立法例,虽系特定社会为解决特定问题所采取之对策,但其所表现的,亦属一种法律规则”,“参酌外国立法例(判例学说)以为本国(地区)法律解释之用,乃是文明国家之通例。”
属于自己的东西,才有权支配,或买或卖或租赁,不是自己的东西当然无法随意支配。这个道理在土地上也一样适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既然所有权不是你的,那就不能越俎代庖。不过要是自己的房屋就可以随意支配啦,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实际上是对租户权益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