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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无偿使用合同地税是否认可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17 阅读: 551次

一、房屋无偿使用合同地税是否认可?

1、房屋无偿使用合同地税是不认可的,因为无偿使用房产,实际的使用人是要负担房产租赁的税金的。例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所得税,这是正常的,因为房租可以免,但应税劳务的税金是不能免的。公司承担也是理所应当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因此,公司无租使用的个人住房,房东在房产所在地的,则房东为纳税人,如果房东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公司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房产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房屋无偿使用合同范文

房屋无偿使用协议书指的是房屋提供方和房屋使用方在友好自愿的基础上就关于房屋无偿使用事宜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书。

甲方:XX

乙方:XX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无偿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无偿使用甲方坐落在XXXXXX的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用于经营。

2、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3、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房屋,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本协议。

2)使用期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维修。

4、乙方的权利义务使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协议解除

1)在使用期内,甲方将乙方使用的房屋出租(卖)给第三人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在使用期内,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无偿使用房屋,须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无偿使用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

无偿使用期间,水电费、电话费、取暖费、等日常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无偿使用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无偿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需装修或改造,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无偿使用期满或协议解除,乙方负责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其它

1)本合同一式二份,共二页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XXXX年XX月XX日

房屋无偿使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可,但是,想要凭借无偿使用合同减免税费的话是不太可能的。房东已经把这套房子无偿的提供给了租客,那正常情况下产生的这些税费都应该由租客本人承担,这个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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