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房产

世博土地中心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11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浦民(行)初字第76号

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37楼。

法定代表人白文华,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闰,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明,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x。

第三人林x。

法定代理人方xx(系林x母亲)

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方xx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琳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7月26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安置被告及第三人至本市xx路xx弄xx号xxx室。但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在具体办理入户手续时,误将xx路xx弄xx号xx室交付给被告及第三人。原告发觉后,即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归还xx室房屋,并为其办理xxx室房屋的入户手续,但被告及第三人明知原告入户手续差错,仍拒不迁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原告的安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迁出xx路xx弄xx号xx室,并迁入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方xx、第三人林x应在2008年4月16日之前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腾空,并将该房屋所有钥匙交给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并办结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退房手续。

2、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在2008年4月16日之前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临时出租给被告方xx、第三人林x,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作为被告方xx、第三人林x腾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搬家之需。

3、被告方xx、第三人林x在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退房手续后,原告协助被告方xx、第三人林x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的进户手续。从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进户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由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被告方xx、第三人林x人民币5万元。

4、如果被告方xx不能如期办妥该调解书第1款约定事项,且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经所属物业公司验收不符合退房条件的,则视为被告方xx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作为安置用房,放弃xxx室作为其安置房屋的权利,并于2008年4月1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解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的租赁关系,被告方xx、第三人林x负责腾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另外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不再补偿5万元人民币。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世博土地中心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fangchan/326149.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