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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诉讼程序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10次

作为一种比较特别的纠纷。关于土地诉讼的问题大家应该是不太陌生的吧。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农民的命根子,它们在自己的土地被侵占的时候因为不懂法也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因土地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多种多样,通常表现为土地权属争议(其中又可分为土地所有权争议和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侵权争议、土地合同争议和土地相邻关系争议等四种类型。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当事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就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所发生的争议。在这里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与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有所区别。根据相关物权法理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力,其上述四种权能往往作为一个整体由一个主体来行使。而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具有财产权的用益物权,理论上当然包含着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实践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是分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一、明确,就土地所有权发生的争议极少。实践中,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争议,所以,实践中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争议,这也是审判工作所关注的重点。

土地侵权纠纷是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因第三人侵害其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争议。实践中,容易与土地侵权纠纷发生混淆的是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在此有必要加以厘清。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己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力时与不动产相邻方发生的权力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合法权力的行使,同时,是对他人(相邻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土地相邻关系作为相邻关系中的一种,符合相邻关系的所有特征,其与土地侵权纠纷有着明显的区别:(一)土地相邻关系纠纷中相邻权人在相邻土地上的相关行为是其合法权利的行使,而土地侵权中侵权人针对争议土地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二)土地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对争议土地都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侵权争议中必然有一方或双方都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三)在责任承担基础方面,因土地相邻各方就相邻土地所进行的行为是其合法权力的行使,不存在过错,因此而给相邻方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应予以补偿。而土地侵权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对其因过错行为而给合法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土地合同主要指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合同争议主要是发生在土地出让人与土地受让人或土地发包人、承包人及转包人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其争议主体是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鉴于土地合同纠纷主体、内容的特殊性,此类纠纷容易区分,解决途径和程序也相对明确。

作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土地纠纷,在立案阶段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析土地争议的种类。对于当事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引发的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土地侵权、土地合同纠纷或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如原告缺乏土地权属证据,应告知其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在受理以上三种土地争议案件后,如当事人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要求的,应中止案件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另外,从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考虑,对于已经受理的土地纠纷,既然原告缺乏土地权属证据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不如在立案阶段就将这种风险消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处理,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这也是法律关于土地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主动予以查处等规定的立法意图。对当事人来讲,自行撤诉或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并没有剥夺其诉权,也不是增加当事人诉累,这实质上是一种司法利民、便民措施,因为诉讼是有风险的,也是有成本的。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些有关土地纠纷诉讼程序的介绍了。现行法律对此规定的还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一定的问题。比如说诉讼时间太长程序太复杂。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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