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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392次

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家不仅要靠父母,还需要靠邻里的。处理好邻里关系是很有必要的,万一遇到什么意外时也可以帮有把,那么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而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作了同样的规定。同时《物权法》第85条又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据此,在我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例如,某小区一居民楼由于自来水管老化,致使二楼管线漏水,并渗入一楼住户,使该住户家的地板、家具等受损。为了减少损失,一楼住户将位于其屋内的自来水总阀门关闭。从此,二楼以上住户只能通过买水或者到其它地方挑水来满足生活需要,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居民多次与一楼住户协商并求助小区物业,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二楼以上住户联名将一楼住户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水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物资,一楼住户擅自将自来水总阀门关闭,致使楼上住户无水可用,妨害了其基本的生存需求。

另一方面,如恢复供水又会给一楼住户造成财产损害。财产权与生存权发生了冲突。根据“优势利益”原则,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应为优势利益,因此在处理这一类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充分尊重生存权,对财产利益受损的相邻一方进行限制,必要时可对财产利益受损一方予以补偿,以保障相邻他方的生存权。本案经调解,最终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一楼住户立即打开自来水阀门恢复供水,该楼居民配合物业公司尽快维修管路,避免使一楼住户财产受损。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如何处理邻里纠纷最合适

1、能动司法,主动深入调查研究。纵观多起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我们发现,除了大量村民对相邻权的概念认识模糊,因相邻权属不清晰不明确等成为引发农村相邻纠纷的原因外,还有几方面因素导致这些纠纷容易进一步激化。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中所附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凸显,村民们在修建、装修及行使其不动产权利时,会尽可能地利用每一寸空间。当一方想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修建通道时,通常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原来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比较狭窄,一方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无论是扩大建房或修路等都需要相邻方的谦让,相邻双方如果协商不好就会产生纠纷;另一方面,相邻双方发生纠纷后碍于情面互不相让,缺乏沟通,心理上争强好胜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双方原本相安无事,因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未能很好解决,就故意通过堵塞共同通道、改变排水方向、砌高墙妨碍邻居通风采光等方式,给对方的生产生活设置障碍造成不便,以达到出气报复的目的,人为扩大事态,激化矛盾,以致小争端变成大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2、对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应足够重视,下大力气做好案件的审理与调解工作。始终把疏导与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优先选择,努力创新调解形式,丰富调解手段,将调解贯彻于诉前、庭前、庭后全过程。通过深入实地调查、分析、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了解各方想法,为客观准确审理案件和调解矛盾做好铺垫。详细、准确的资料不仅要靠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多真实的案件材料需要法官主动深入到争议纠纷现场,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由于观点、角度不同,在对宅基地、通行道路等存在争议的关键点上认识不清或发生偏执,法官现场勘察、记录争议现场的具体情况,正好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冷静协商的事实依据,有效地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纷争,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也为依法裁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事实依据。

3、审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应“调字当头”,因地制宜使用好多种调解方式与手段。首先,针对当事人是邻里乡亲关系的状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更能使调解工作立竿见影。要提高调解技巧,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其次,很多时候除了需要法官当庭做工作外,还需要办案人员不辞劳苦深入到当事人家中走访、疏导,不遗余力地开展诉前调解、送达调解、答辩调解、庭前调解、庭后调解等形式多样化的调解工作,力求调解手段多样化。第三,重视法官自身调解能力的培养与提升,融情与理于调解始终,合理把握调解时机,懂得充满温情的调处往往比一席判决来得更给力,法官感人至深的言语和行动往往能融化感情的坚冰,比生硬的教导更有效,也更易于当事人接受,不仅有利于加速纠纷的化解,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关系。第四,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需谨慎应对,随时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化解纷争。

4、调处相邻关系纠纷应致力于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案中,应充分调动各类积极因素参与调解,多方面、多渠道发挥调解效能。要始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鉴于村情民情不同,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辅以法官的适时跟进,让当事人懂法服法,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既保证案件质量,又使当事人信服,群众满意。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需要广大村民的共同维护,基层法官责无旁贷。可通过动员当事人熟悉的邻里、亲朋参与疏导,巧打“感情牌”;通过邀请有声望、有威信的善长仁翁动员说和,巧打“尊长牌”;联手当地乡镇领导、村组干部做当事人的工作,巧打“行政牌”;加之法官于情于理的“说教牌”,调处中拿捏得当,张弛有度的“心理牌”。经过不懈努力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得以化解调处,不仅促进了案件调撤率的提升,熄灭了可能破坏邻里、乡村平稳状态的不和谐因素,也直接为新农村社会管理工作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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