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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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审理规范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时要注重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尽量把对生产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对于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活动,要尽量避免造成停工停产。相邻关系对于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提高尤为重要,在审理案件中存在利益冲突时要优先保护当事人的生存权利益,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生活的便利。例如,甲、乙、丙三个承包经营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连,其土地都是长期依靠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处于下游。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这时,甲或乙都不能截断溪流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确处理用水相邻关系,把有限的水资源合理分配,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2、团结互助原则。在审理案件中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尽量以协商的形式化解纠纷,维持团结的睦邻友好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够依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例如,在乙必须通过甲的土地才能从公用通道到达乙的土地时,甲应当允许。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高地的自然流水应当允许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损失。
3、公平合理原则。我们法律严格保护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而相邻关系本质上是对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规定,不仅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相矛盾,而是对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更进一步的保护。因此,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相邻一方因架电线、埋设电缆、管道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当选择危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安设,对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且应于事后清理现场。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又是互相联系的,在实际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应当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这三项原则的精神,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
常见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
1、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处理。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没有其他通道,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2、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处理。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流水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在谁资源充足时,地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排除堵水障碍和赔偿损失。相邻那你能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相邻一方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设施时,不得使自己屋檐的滴水直接注于相邻人的建筑物上。
3、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处理。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而不听劝阻的或者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化粪池、污水池、牲畜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时,应该以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上述环境保护义务和相邻关系人,相邻权人除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外,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
4、相邻管线安设产生的纠纷处理。相邻一方因假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5、因相邻防险关系产生的纠纷处理。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相邻人建筑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生安全。
6、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处理。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相邻一方在其一侧种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岁方子午的生长和房屋采光。
7、因相邻地界上设施的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处理。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己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
8、相邻房屋排烟和安装空调引起纠纷的处理。安装烟囱、抽油烟机等排烟设施及空调时,应注意与相邻房屋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让排除的烟雾熏到相邻房屋,影响相邻房屋的外观,及相邻人的生产生活。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需提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自然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据;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等证据;证明法人或其他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等证据。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邻义务人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应当提交能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相邻义务人实施了妨碍不动产所有权延伸权益的行为,该扩张行为具备违反民法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对相邻权利人利用不动产造成妨碍或妨害的事实,相邻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案件原告应提交能够证明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时间(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的材料、有关部门的回复文件、调解记录等)、地点(照片、房产证等)、产生纠纷的原因(勘验笔录、照片、证人证言等)、后果(照片、证人证言、引起人身损害的还应提交相关住院、病历资料)、造成损失数额/范围(鉴定意见、评估结果、如因处理纠纷引起误工的还应提交工资证明、完税证明、停薪/扣薪等证据)等方面的证据。
2、否认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根据法律的抗辩事由,即相邻权利人主张的相邻侵权请求权未产生、受阻碍或已消灭的事实。
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可能情况。
(一)在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准许撤诉,法院将作出撤诉裁定书,裁定撤诉结案。
(二)在宣判以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协议亦未违反法律,法院将作出调解书,调解结案。
(三)若原告在宣判前未撤诉,双方也未能调解处理的,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若原告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行为确实存在相邻障碍、损害的,本院将按具体情况判决被告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若原告无证据证明相邻义务人未实施相邻障碍、损害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疑难法律问题
1、相邻关系的主题问题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作为相邻纠纷案件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分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房屋出租、借用等情形,此时房屋承租人、借用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法律未予明确。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制度的目的,在于调和不动产利用上可能发生的冲突,一、以充分发挥经济机能;规范相邻关系的目的重在调和不动产权利人间的关系,并非重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因此《物权法》针对相邻关系使用“相邻权利人”这一概念,从其理解来看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都可以成为相邻权利人,当然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均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对于不动产使用权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下,该不动产所有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应区别对待:如果原告针对不动产使用人的某种不当行为(如夜间装修、饲养动物等)起诉,不动产所有人无需参加诉讼;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不动产及其附着物的处理(如使用人拆除承重墙、破坏防水层、私搭乱建等,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因涉及所有人的利益,应以使用人和所有人作为共同被告,所有人因对其不动产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应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妨害程度与容忍义务的界定问题。
审理相邻关系案件中对于妨碍程度与容忍义务的金额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采用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的判定标准,即规定在相邻一方致另一方损害时,另一方负有社会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实践中关于社会一般人的容忍程度考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受害人利益的性质和程度。不同的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所处的层次,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应区别考虑。如生命权、健康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是难以忍受的;但精神愉悦、生活安宁以及财产权的价值就相对较低,受害人的容忍程度相应较高。二是妨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同性质的妨害行为,妨害的判断标准不同,如通风、采光、通行的妨害判断标准各不相同。妨害行为发生的程度、时间也影响着妨害的构成,如噪音侵害发生在白天还是夜间,是一时性还是连续性的都应有不同。三是土地利用的先后关系。受害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利用土地在前,加害地所有人或者利用人利用土地在后时,妨碍容易成立。反之,受害地所有人或者利用人明知妨害的存在仍然利用土地,属“自甘冒险”行为,应负较高限度容忍义务。另外,司法实践中对于日照、通风、采光等妨碍行为的判断,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性规范作为判断社会一般人的容忍程度标准。
3、相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竞合的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多元性、交叉性和复杂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的相邻关系亦是如此。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其他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如果被告未经政府等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棚屋,由于该行为侵犯的只是行政机关对城市房屋的管理秩序,而没有侵犯原告的相邻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为理顺民事与行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应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4、相邻关系的诉讼时效问题。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邻关系案件审理中往往也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从相邻关系的性质来看相邻关系虽不是独立的物权,但属于物权的范畴。从理论上而言,相邻关系案件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同时,相邻妨碍的状态往往是持续存在的,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也不适用那个诉讼时效制度。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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