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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33次

业主买了房子后,还需要收房,在收房的时候对房屋进行验收,发现了房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有些业主就拒绝了收房,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个人的权益。那么,拒绝收房的法定理由有哪些?若悠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只要卖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一般为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业主不应拒绝收房。业主也不能简单的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否则视为卖方已经交付。但如果存在下面几种情形,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拒绝收房是否要交违约金

拒绝收房,业主承担的只是有限的风险,而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业主。而最严重的集体拒绝收房,将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致命的打击,他们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危机。如果败诉,赔偿的对象将不是单个的个人了,而是小区的全体业主。

赔偿的数额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弄不好就是成百上千万。如果被媒体盯上了,企业的形象就完了,这可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经营就可能毁于一旦,如果是业主自身的原因不收房,就会默认业主同意收房,并开始收取物业费,就是还没办理入住手续入住这一段时间还是要支付物业费的。

拒绝收房违约的知识很深,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内容应该要咨询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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