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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诉叶某解除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392次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案件事实及本案的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合同理由充分,理由如下:

1、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将承租的房屋租、转借。

2、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擅自搭建房屋。

3、被告拒绝支付房租,且累计不缴纳房租达6个月以上。

代理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第94、219、224、227条的规定及《城市房屋租赁办法》第23、24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条,原告即可与其解除合同,原告行使解除权的事实、法律依据充分确凿,本案被告应当立即腾房。

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擅自搭建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应将该房屋恢复原状,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本案租金

1、被告拒付拖欠原告租金累计为7万元余元。

(1)被告拒付2004年5月25日—2005年5月24日的租金三万元及利息。

(2)欠交2005年5月25日—2006年5月24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

(3)欠交2006年5月25日—2007年5月24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

(4)被告拒付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今的房屋租金及利息。

综上,被告拒付、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共计7万余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利息,租金交至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2、房屋租金应为3万/年,而不是2.5万/年。

根据1997的《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可以得知,被告租赁该房屋的租金为2万/年。同时根据2002年《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被告租赁房屋的租金为2万/年。又根据2004年《房屋租赁协议》得知,被告每年向原告增加租金一万元,所以自2004年5月25日以后,房屋租金为3万/年。

3、租金计算方法:30000元/365天*实际使用天数+预期房屋租金利息。

四、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来济的所有必要花费。包括:公证费、机票、住宿费、邮寄费共计5828元人民币,具体数额以发票为准。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作如下答辩:

1、关于原告对于先生的授权问题。

原告对于先生的授权仅限于于先生代替原告与本案被告签订合同,有关租赁合同的其他问题,原告并未对于先生进行授权。因此,被告答辩称与于先生商谈缴税及缴纳租金的事宜,原告并不知情,于先生对被告作出的任何答复与原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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