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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撤销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461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欺诈、胁迫的民事合同,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种权利,那么,如果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还可以撤销吗?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撤销吗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就不能反悔,是不能撤销的。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两种方式,

一是明确表示不购买;

二是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旦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其再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不会支持。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欲行使优先购买权,须符合以下条件:承租人系合法的承租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事实上同样存在一种默示的形式,比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房屋的表示,或者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或者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都应当认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在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事实后,如果承租人确想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应当尽早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以免丧失了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承租人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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