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东加租毁约了,承租人应当怎样维权
房屋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易主,那么新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哪些变化?新房东加租毁约了,承租人应当怎样维权?根据我国《合同法》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拒绝新房东的要求。下面华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相关案例】
张某自大学毕业后就一直租住在现在的房子里,一个50多平米的的酒店式公寓。去年8月,张某和房东在之前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才续了租期2年的合同,约定房租预先一年一交,因为张某租住的时间长,月租金比附近均价要低。上个月,房东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张女士就成了张某的新房东。前两天,张女士找到张某,表示今年8月底就要预交明年的房租了,但是因为房租过低,要求张某每月多付500元房租,否则就让张某另寻其他房源。那么,张女士的要求张某能拒绝吗?张某和前房东的租赁合同对张女士有效吗?
【律师解答】
张某可以拒绝张女士的要求,并有权按照和原房东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房租和租赁期限,租至合同期满。在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是“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张女士作为房子的新房主,理应继续遵守您与原房主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但是,如果张某与原房主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就只能与张女士就租金等问题进行协商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可以选择不再继续将房子租给张某。
另外,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房东违约,租户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