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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技巧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512次

民事调解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也有利于自觉履行,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的主要结案方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在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优势,若悠网小编对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技巧进行解答。

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技巧

一、坚持“两个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进行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2.公平调解,不偏不倚

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二、处理好三个关系,树立规范调解理念

1.正确处理好法官中立与促成调解的关系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和文明,严格执行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要改变过去法官依职权居高临下的思想,不能先入为主,言语要文明,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对法官中立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2.正确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愿与积极引导的关系

在诉讼调解时法官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能以判决结果压当事人,以致违背诉讼调解制度的目的,但如双方确有达成调解协议可能的,虽当事人一开始由于维权心切,不愿接受调解,法官也要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进行引导。

3.正确处理促成调解与保障结果合法有效的关系

法官在诉讼调解过程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调查核实参加调解的具体个人的代理或代表资格的权限,认真审查协议结果,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作好庭前准备,以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1.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案件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令当事人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拒绝接受调解。

2.营造良好氛围,确保调解顺利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真诚的情感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3.法官应精通法律,做到融会贯通

诉讼调解与当事人自发的民间调解效力不同之处就是司法调解人员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利益,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调解人员必须熟知法律,在所调解纠纷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人有情,法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并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四、运用调解技巧,确保公正高效

1.创造沟通平台,促使换位思考

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了解,角色换位是指在转变当事人认识的时候,让当事人想象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如果想通过调解解决问题,首先需要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这样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2.分析利弊得失,帮助理清思路

调解中,如何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还需以法律规定为标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之处,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不理智的行为。调解人员分析利弊得失、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调解人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让当事人听懂。

3.不同类型案件,不同调解技巧

民事案件从大类上划分,可分为人身纠纷案件和财产纠纷案件。人身纠纷案件以婚姻案件为例。审理离婚案件在坚持调解前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准离、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的调和三原则的前提下,运用下列调解技巧:

一是亲情感化法。对于重视亲情的当事人,要善于运用孩子的负担及亲昵纽带作用,老人的赡养负担和劝导作用。对于涉及经济因素及婚外情等问题的当事人,告知夫妻之间不仅存在爱情还更具备亲情因素,故应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共同追求幸福生活,并告知如何正确消除夫妻矛盾的方法和自我调节途径。

二是矛盾分析与警告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不愿意离婚的有过错的一方责令其向提起离婚诉讼的另一方积极承认错误,保证悔过,求得原谅;同时对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的离婚原因进行分析,是基于重大矛盾还是日常生活中的琐事所致,离婚是否值得进行劝导;帮助引导其回忆双方曾经的幸福婚姻生活,并同时帮助其回忆、挖掘对方的优点。

三是心理沟通法。一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审判人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会听得进去审判人员的意见。二是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是调解成功的阶梯。作为一名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炼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从当事人的陈述和激烈的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三是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在审理与财产有关的案件时,上采取下列调解技巧:

一是“背靠背”调解法。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虽不大,但双方心里都想争面子、争口气,对此采取“背靠背”的方法调解,可避免发生正面冲突。进行分头引导教育,有利于促使双方态度接近。

二是“换位”调解法。找准切入点,平衡利益分配,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理解,消除隔阂。

三是“借力”调解法。借助当地基层组织的力量,取得他们的协助和支持,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利用与当事人有特殊性关系或交情的人做调解工作。这些人是当事人较信任的人,利用他们做思想工作,往往容易接受。现在所聘任的陪审员,有些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团委干部,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合议庭中可起到法官所起不到的独特作用。

总之,调解民事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得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诉讼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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