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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应怎样维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67次

网友提问:

房屋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如果房屋管理部门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门超过法定受理期限不受理,或超过处理期限不处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房屋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是该房屋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可参考: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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