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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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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有哪些权利呢?

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是关于“质权人有哪些权利”的法律内容,希望这些内容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纠纷能有一定的帮助。质押担保虽然不同与留置担保,不是法定的担保类型,但它却又优于抵押担保,毕竟质押物掌控在质权人的手里。因此,当您与对方约定担保形式时,建议您尽量选择质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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