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房产

“一房数租”房屋应该属于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372次

案例

甲在市中心有一套房屋,将其出租给乙,乙承租后又将房屋转租给丙,甲对此表示同意。但是在甲与乙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丁并且已经交付入住。现在乙、丙、丁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此时,乙丙丁三人谁有权要求实际履行?

法律规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该条确定了“债权具有平等性的例外规则。”即在一房数租中,在每一个租赁合同均有效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租实际履行义务的债权具有不平等性。

结论

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房数租”。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数个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实际履行,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故在本案例中,丁作为合法占有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在先的人的承租人,其顺位优先,乙和丙均无权要求丁搬离房屋,但可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一房数租”房屋应该属于谁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fangchan/315718.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