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租赁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由于出租人不同意,租赁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当事人只能依据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如果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没有出现任何过错,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没有出现法定解除的因素,在承租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租赁人是不能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应当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绝不能因为一已之利而损害了合法承租人的利益。
法律咨询:
2007年,李某将其两个店面租赁给江某经营商店,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两年过后,李某欲将两个店面租赁给A股份有限公司,因为A公司愿意高价租赁该门面,双方签订了租赁店面经济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在2009年2月1日之前解除与现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且将门面租赁给A公司,A公司支付28万元补偿金给李某,李某与现承租人江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李某自行处理。由于该店面为江某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利益,江某不愿意搬出,就算李某愿意支付被偿金,江某也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后李某强烈要求江某解约,协商不果,江某诉至法院。
律师回答:
在承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应该绝对地认定租赁人是否可以单方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