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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与违约金赔偿可不可以一起提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419次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关于这两者是否可以一起提出呢?下面就由若悠网的小编一起带你看看吧。

解除合同的时候能不能请求赔偿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第一项解除合同的,不能要求赔偿违约金。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在合同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可以请求赔偿,结合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解除合同时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法律咨询:

1996年8月31日,刘某与某县武装部订立合同,约定:武装部将自有的楼房及停车场租赁给刘某,由刘某投资装修后用以经营酒店业务。期限:1996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每年租金10万元。如武装部违约,应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如刘某违约,武装部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投资66万余元进行装修,购置用具等。同年10月1日酒店开业,后由于刘某多次拖欠租金累计达11万余元,武装部催收未果,遂于2001年5月1日通知解除合同,6月11日正式接收酒店并另转租给他人经营。经评估,在武装部接收酒店之日,刘某所投资的装修及购置的用具残值为28万余元。2002年9月11日,武装部提起诉讼:一、请求确认其解除合同合法有效;二、请求判令刘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8万余元(即无偿接收刘某在酒店所投资的财产残值)。同时,刘某请求判令武装部返还其财产28万余元。

律师回答:

武装部既然选择了要刘某承担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就不能同时请求刘某支付违约金。故应确认武装部解除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赔偿相应利息给武装部。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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