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大家每天都在坐出租车,但是很少有人对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运作方式有了解。长期以来,出租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二者之间究竟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若悠网小编经过搜索整理出了以下信息供大家参考。
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是不是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其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其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因此,存在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出租汽车公司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规避自身的义务,将与司机的关系定位成承包经营关系,是目前出租车行业的普遍现象。但公司和司机之间实际上按照法律已经产生了劳动关系,司机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广大司机朋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更多问题请详情咨询若悠网。